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家補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司家補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司家補字第206號原告 蕭志忠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余雪云 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用。查請求離婚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7月9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聰藝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