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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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34號原告丁○○
號丙○○甲○○
號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曾靜雯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03,02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0,1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蘇正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19日
書記官陳美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