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商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商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商訴字第18號原告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法定代理人 張心悌 訴訟代理人 賴亭尹 律師
蕭凱中 律師 曾禎祥 律師被告 唐楚烈 訴訟代理人 張志全 律師被告 邱裕元 訴訟代理人 朱日銓 律師
汪懿玥 律師被告 游廼文 訴訟代理人 陳恒寬 律師
周宣 律師 楊逸倢 律師被告 邱明強 訴訟代理人 洪偉勝 律師
胡珮琪 律師被告 劉建賢 訴訟代理人 翁偉倫 律師
胡東政 律師 陳睿瑀 律師 李岳霖 律師 潘昀莉 律師被告 闕志昌 訴訟代理人 黃博駿 律師
王俐棋 律師被告 孫民承 訴訟代理人 陳清怡 律師複代理人 郭哲安 律師被告 郭士慶 訴訟代理人 陳令軒 律師
徐明瑋 律師 黃昱嘉 律師被告寶佳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陳海 被告嘉源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素秋 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昭龍 律師
吳昱均 律師被告復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杜俊雄 訴訟代理人 葉大殷 律師
李貞儀 律師 葉立琦 律師被告統一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潤澤 訴訟代理人 洪珮琪 律師
廖正幃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主文第項關於「本判決第至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唐楚烈、邱裕元、游廼文、寶佳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嘉源投資有限公司、闕志昌、孫民承、郭士慶、統一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如以新臺幣伍佰壹拾萬陸仟貳佰肆拾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記載,應更正為「㈠本判決第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唐楚烈、邱裕元、寶佳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嘉源投資有限公司如以新臺幣叁佰叁拾玖萬零柒佰貳拾陸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㈡本判決第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唐楚烈、寶佳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嘉源投資有限公司如以新臺幣壹佰柒拾萬捌仟貳佰陸拾貳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㈢本判決第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唐楚烈、邱裕元、寶佳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嘉源投資有限公司、游廼文、闕志昌、孫民承、郭士慶、統一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如以新臺幣柒仟貳佰伍拾貳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商業事件審理法第19條規定,於商業訴訟事件適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
商業庭
審判長法官林欣蓉
法官林昌義法官吳靜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
書記官程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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