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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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更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3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徐智龍 代理人 李宏文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自104年5月起迄今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二、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自104年5月起迄今,所有工作內容、來源(即僱主)、實際收入金額,並提出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縱未能提出薪資證明文件,仍應按月記載大約收入金額。
三、請釋明聲請人有無約定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若有,請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
四、聲請人曾與最大債權銀行於105年12月間成立前置協商,惟嗣因故毀諾,請提出說明如下:
㈠聲請人於前置協商成立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
致履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之毀諾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離職證明書或其他證明文件)。聲請人表示至一定清潔公司上班後薪資銳減至2萬元,請說明到職時間、每月薪資數額及公司地址、負責人姓名,並請提出現在職證明(需含薪資數額證明)及最近3個月之薪資單影本。
㈡聲請人毀諾當時每月必要支出狀況為何?以及收入扣除協商數額後無法維持最低基本生活之佐證。
五、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六、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聲請人每月可償還之金額為何?
七、釋明聲請人現居「桃園市○○區○○路○段00巷0號」房屋係與何人同住?聲請人與同住之人係如何分攤水電瓦斯等房屋開銷?
八、請釋明聲請人每月支出電話費及有線電視共2,500元及生活日用品雜支5,000元之必要性為何?
九、請釋明聲請人薪資每月約2萬元而勞健保費竟高達4,000元之原因及相關證明文件。
十、請釋明聲請人配偶 劉薇薇 為00年生,目前正值壯年,為何有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又聲請人配偶之扶養義務人有幾人?聲請人及其配偶現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金、低收入戶補助款?若有,其金額若干?並請提出聲請人配偶劉薇薇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中華民國106年6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珮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6月1日
書記官莊琦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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