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5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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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5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590號原告 羅瑞勝
張簡美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豐德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另請提出被告林豐德之最新戶籍謄本到院。
中華民國105年12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嘉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5日
書記官鍾小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