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審交附民移調字第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132號
調解筆錄原告 周怡誠 被告 黃育祺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132號因104年度審交易字第124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3月17日下午2時32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劉元斐書記官陳永訓調解委員鄧雲楨朗讀案由
原告周怡誠被告黃育祺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法官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周怡誠被告黃育祺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伍萬元(不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金),被告於民國(下同)104年4月20日給付壹萬元;餘額肆萬元,被告於104年5月份起於每月20日前按月給付捌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以上分期給付,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均匯入原告指定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周怡誠。被告同意若未按時履行,願再加付原告懲罰性違約金壹萬元。
二、原告撤回本院104年度審交易字第124號過失傷害罪刑事告訴。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請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周怡誠被告黃育祺調解委員鄧雲楨中華民國104年3月1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陳永訓法官劉元斐以上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永訓中華民國104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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