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聲免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消債聲免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聲免字第2號聲請人 賴杰輝 (原名: 賴清勇 )代理人 林淑娟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日盛商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即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對人即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羅苙家 相對人即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同上代理人 黃蘭雰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代理人 葉紹明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免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賴杰輝應予免責。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債務人因第一百三十三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41條分別定有明文。又為鼓勵債務人利用其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清償債務,以獲得免責,債務人縱因第133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如其事後繼續工作並清償債務,於清償額達第133條所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依該數額應受分配額時,各債權人之債權已獲相當程度之清償時,自宜賦予其重建經濟之機會,爰設本條,明定此際債務人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消債條例第141條立法理由參照),則債務人依消債條例第141條規定聲請免責時,法院僅須依債務人是否已清償達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之數額及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是否均達其應受分配額為免責與否之認定,無須再斟酌原不免責事由之情節及其他一切情狀。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按依消債條例第141條規定:「債務人因第一百三十三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今查,原不免責裁定(
102年度消債抗字第20號)係認:聲請人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尚有餘額新臺幣(下同)260,392元(計算式:611,276元-350,884元=260,392元),債務人於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已就該餘額部分依清算確定之債權比例清償予各債權人,此有清償明細表及清償資料可稽,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其上可知聲請人所為之清償金額已達原裁定法院計算聲請人更生前二年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所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之數額之餘額260,392元,則依上述規定,自得依此聲請免責。
三、經查:
(一)本件債務人於民國100年5月6日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自100年6月30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債務人之更生方案未能獲得債權人會議可決,亦未經法院裁定認可。本院已於101年2月7日函詢債務人及債權人轉入清算程序之意見,債務人、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眾銀行)、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大公司)並無表示意見;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銀行)、日盛商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盛銀行)表示無意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信銀行)表示應認可更生方案;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東銀行)、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凱基銀行)、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安泰銀行)表示不同意。嗣經本院裁定自101年4月20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因債務人之所得財產顯然不敷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務等,是同時終止清算程序,復經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提起抗告,並經本院於101年5月31日裁定抗告駁回並確定,而債權人等於此清算程序中並未獲分配。嗣後經本院審認債務人無消債條例第133條或第134條各款所定之不應免責情形存在,而於102年2月
8日以10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8號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復經債權人新光銀行、遠東銀行、凱基銀行、日盛銀行、中信銀行提起抗告,並經本院於102年6月28日以10
2年度消債抗字第20號裁定廢棄原裁定,債務人賴杰輝不免責確定在案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消債卷宗查核屬實。債務人現依消債條例第141條規定聲請免責,依上說明,本院自應審酌債務人是否已清償達消債條例第13
3條規定之數額及全體普通債權人各自之受償額是否均達其應受分配額而為免責與否之認定。
(二)次查,債務人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時起至裁定免責前之期間有固定薪資收入,於扣除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後尚有餘額;又債務人於聲請更生前兩年內之收入所得總額為611,27
6元,必要支出項目費用總額為350,884元,尚餘260,39
2元,惟全體普通債權人於本件清算程序並未分配到任何款項等情,有本院101年度消債清字第6號、101年度消債抗字第13號、10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8號裁定在卷可稽。另依據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0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7號更生事件程序製作已確定之債權表,各債權人經確定之債權金額、債權比例如附表所示。本件債務人主張自受本院102年度消債抗字第20號不免責裁定後,後續已清償各普通債權人金額如附表已受償金額欄所示,總金額共計419,491元,且各債權人受償額均已逾如附表應清償金額欄所示金額等語,業據提出匯款回條聯等件影本為證。嗣本院依消債條例第136條第1項規定,函知各該普通債權人,就債務人是否有其主張上開清償之情事及應否免責一事表示意見,經各債權人函覆表示已收受債務人清償如附表所示之已受償金額無訛,此有前開各債權人之民事陳報狀在卷可稽,是債務人主張其因有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情事受不免責裁定確定後,後續已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等語,應為可信。
(三)至債權人凱基銀行、新光銀行、大眾銀行、遠東銀行、等另行主張本件應審酌調查債務人有無符合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34條各款規定之不免責事由云云。按為積極鼓勵債務人重建其經濟生活,健全社會經濟發展,消債條例第
141、142條分別對於債務人繼續清償之情形,規定得聲請裁定免責;另依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1點明定『債務人依本條例第142條規定聲請免責者,法院應斟酌…及”債權人受償情形”』,即表明追求債權人權益保障之衡平。是以,為使債務人得以重建其經濟生活,債權人得獲致最低限度保障,宜賦予債務人依其利益選擇依第141條或第142條聲請免責之權利。惟法院於債務人因第133條受不免責裁定而依第142條聲請免責時,仍應先審查第141之要件,於債務人確已盡清償之能事,且依其情況顯恆無法符合第141條之要件時,例外得裁定免責。按揆諸消債條例第133條之立法意旨,乃亦含有對債務人不誠實行為及未努力清償債務之懲罰,與第134條之立法意旨並無殊異,二者僅要件設計不同。故債務人因依第133條受不免責裁定而欲聲請免責時,所應審查者原則為第141條(司法院民事廳99年11月29日廳民二字第0990002160號第二屆司法事務官消債問題研討第9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法律問題研審小組之初步研討結論參照)。另參照司法院民事廳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法律問題研審小組於97年第4期民事業務研究會第15號(消費者債務清理專題)第20號之研審意見略以:「…是如果債務人繼續清償達第133條所訂數額而依第141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時,法院即無裁量餘地,應為免責之裁定…」,查本件債務人前因符合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不免責事由,經本院以102年度消債抗字第20號裁定不免責確定後,現依同條例第141條規定再次向本院聲請免責,是本院原則上僅就其有無符合消債條例第141條之要件而為審查,無須再斟酌原不免責事由之情節及其他一切情狀,是上開各債權人所執主張,洵非可採,附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本件債務人前受不免責裁定確定後,已繼續清償達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已符合同條例第141條所定之免責要件,是以債務人聲請免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7月6日
書記官林惠敏附表:
┌────────┬──────┬───┬──────────┬─────┐│債權人│債權總額│公告之│依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已受償金額│││(新臺幣)│債權比│定數額按債權比例計得│(新臺幣)││││例│之分配額(260,392元││││││×公告債權比例,元以││││││下四捨五入)││├────────┼──────┼───┼──────────┼─────┤│遠東國際商業銀行│241,163元│10.48%│27,289元│27,290元││股份有限公司│││││├────────┼──────┼───┼──────────┼─────┤│日盛國際商業銀行│316,076元│13.73%│35,752元│35,752元││股份有限公司│││││├────────┼──────┼───┼──────────┼─────┤│安泰商業銀行股份│256,792元│11.16%│29,060元│29,060元││有限公司│││││├────────┼──────┼───┼──────────┼─────┤│元大國際資產管理│199,333元│8.66%│22,550元│22,550元││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803,535元│34.91%│90,903元│250,000元││股份有限公司│││││├────────┼──────┼───┼──────────┼─────┤│台灣新光商業銀行│105,406元│4.58%│11,926元│11,926元││股份有限公司│││││├────────┼──────┼───┼──────────┼─────┤│凱基商業銀行股份│127,092元│5.52%│14,374元│14,374元││有限公司│││││├────────┼──────┼───┼──────────┼─────┤│大眾商業銀行股份│252,161元│10.96%│28,539元│28,539元││有限公司│││││├────────┴──────┴───┴──────────┴─────┤│清償總金額為419,49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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