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8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814號
102年度聲字第895號聲請人即被告 莊源堃 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 李進建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等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2716號)後,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分別詳如附件一、附件二所示刑事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狀所載。
二、查被告莊源堃前經本院受命法官於民國102年5月9日處分羈押後,因其另案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以102年度毒聲字第100號刑事裁定諭知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貳月確定後,業已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借提另案執行觀察勒戒,並於102年7月1日移入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附設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中,復由本院通知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看守所予以釋放,此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觀執字第110號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影本及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釋票各1份在卷可稽。按此,聲請人既已非羈押被告身分,而係受刑人身分,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一節,本院自無從准許,其聲請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1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進清
法官林怡君法官郭玄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7月11日
書記官林婷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