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9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9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91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蔡宗祐受刑人甲○○上具保人因受刑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字第9558號、99年度執聲沒字第2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宗祐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由具保人蔡宗祐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以該受刑人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爰聲請裁定沒入前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1萬元由具保人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有刑事保證金收據可稽。嗣受刑人經傳拘無著,有送達證書、拘提報告書等可憑,經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到案未果,亦有送達證書1件可稽。揆諸首開規定,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8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戴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晴芬中華民國99年10月8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