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199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19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1998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即被繼承人 張鄭明珠 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被繼承人張鄭明珠之完整繼承系統表。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99年5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