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74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本院按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第一項雖請求撤銷本院98年度司執字第1608
0號強制執行事件執行程序,並未區別在實現債權多少金額範圍外撤銷強制執行程序,惟據原告起訴狀事實及理由主張積欠本票債權為100萬元,並非200萬元,故暫核定如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5月6日
書記官吳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