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家訴字第3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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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家訴字第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訴字第392號原告 莊青祐莊庭毓 原告請求被告 賴沛珍 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31,0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5,840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1,000元,尚欠新台幣4,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宗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0月8日
書記官洪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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