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四號
原告乙○○被告甲○○
主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甲○○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乙○○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刑事部分經本院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日以八十八年度易字第四二二號刑事判決處刑。查原告所提出起訴狀,其間資料非簡,本庭認以現今刑事案件繁重之壓力下,非經長久之時日,實不能迅速終結其審判,以救濟原告之權利,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王重吉
法官簡慧娟法官錢建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伯方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