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五二號
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後,移送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三日以法89矯字第047817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八十九年三月十六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十二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八十九年三月四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簡慧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蘇美琴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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