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4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41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有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23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有成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叁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
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陳有成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陳有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4罪,業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244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編號6至7所示之2罪,業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127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1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慧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鄭淑英中華民國100年9月15日附表:
受刑人陳有成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99年12月28日│99年12月28日│100年1月2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226號│毒偵字第226號│毒偵字第383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字第629│100年度訴字第629│100年度訴字第817││事實審││號│號│號││├────┼────────┼────────┼────────┤││判決│100.03.25│100.03.25│100.04.26│││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訴字第629│100年度訴字第629│100年度訴字第817││判決││號│號│號││├────┼────────┼────────┼────────┤││判決│100.04.11│100.04.11│100.05.16│││確定日期││││├───┴────┼────────┼────────┼────────┤│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執更字第2875號│執更字第2875號│執更字第2875號│└────────┴────────┴────────┴────────┘┌────────┬────────┬────────┬────────┐│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0年1月27日│99年12月29日│100年1月3日上午9│││││時許│├────────┼────────┼────────┼────────┤│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383號│偵字第1953、1954│毒偵字第250號││││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字第817│100年度訴字第820│100年度訴字第127││事實審││號│號│5號││├────┼────────┼────────┼────────┤││判決│100.04.26│100.04.29│100.05.31│││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訴字第817│100年度訴字第820│100年度訴字第127││判決││號│號│5號││├────┼────────┼────────┼────────┤││判決│100.05.16│100.05.21│100.06.20│││確定日期││││├───┴────┼────────┼────────┼────────┤│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執更字第2875號│執字第7574號│執字第7639號│└────────┴────────┴────────┴────────┘┌────────┬────────┬────────┬────────┐│編號│7│││├────────┼────────┼────────┼────────┤│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0年1月3日16時│││││2分許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250號│││├───┬────┼────────┼────────┼────────┤││法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27││││事實審││5號││││├────┼────────┼────────┼────────┤││判決│100.05.31│││││日期││││├───┼────┼────────┼────────┼────────┤││法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27││││判決││5號││││├────┼────────┼────────┼────────┤││判決│100.06.20│││││確定日期││││├───┴────┼────────┼────────┼────────┤│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763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