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5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531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未滿十萬元者,五百元。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故聲請人應繳納500元之裁判費。
二、經核相對人 林猷 中之原姓名為林「猷」忠,非林「猶」忠,請具狀更正相對人之姓名。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