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更一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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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附民更一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更一字第1號原告 潘華珠 被告 李孟岳
譚秀如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109年度金訴字第58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前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24日以110年度附民字第81號判決後,原告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11年1月27日以111年度附民上字第16號撤銷原判決發回本院,本院更行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09年度金訴字第583號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被告李孟岳、譚秀如無罪在案,然原告已具狀表示若被告李孟岳、譚秀如受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諭知,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4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李婉玉
法官林雷安法官吳逸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麗雯中華民國111年3月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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