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488號原告藍潔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珍 被告匯歐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清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坐落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萬3,10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81平方公尺×民國111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5,100元/平方公尺=41萬3,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巫淑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其餘命原告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3月7日
書記官楊家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