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02號原告 賴乙甄
送達處所:臺中市○○區○○○街00號0樓之0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佩珊 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1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4日
書記官陳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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