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15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31584號債權人 蕭春美 即巨亨地政士事務所債務人 蔡佩伶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佩伶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蔡佩伶對台端終止委任契約之存證信函影本。
二、提出已對債務人蔡佩伶為催告,而其未配合設定抵押權之證據。
三、提出系爭祭祀公業財產已出售之證據,並應 陳明 其售出之確切金額。若未售出,依委任契約書第八條第一款,係以土地公告現值計算勞務費用,就此部分應再陳明請求之確切金額。
四、提出債務人蔡佩伶已取得系爭祭祀公業財產之證據,及陳明其取得財產之確切證據數額與提出佐證。
五、陳明利息起算日自民國103年5月14日起算之依據與提出佐證資料。
六、提出債務人蔡佩伶財產分配比例為150分之1之依據(原提出之委任契約書未見有此分配表。)中華民國103年8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