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12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236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家良具保人曾明鳳上列具保人因被告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曾明鳳,因被告郭家良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下稱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2萬元
及由具保人於民國112年4月14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又被告因前開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333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年8月、8年;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13年度上訴字第188號判決駁回上訴,於113年7月24日確定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單、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
㈡嗣被告於上開判決確定後,經檢察官傳喚、拘提均無正當理
由未到案執行,且具保人經檢察官通知亦未遵期帶同被告到案等情,有113年8月15日 屏檢錦強 113執4067字第1139033642號通知函暨送達證書影本、113年9月18日屏檢錦強113執4067字第1139038275號通知函暨送達證書影本、屏東地檢署拘票暨報告書影本、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函文(發文字號:屏警分偵字第1138015123號)等在卷可稽。然被告於本案繫屬前之113年10月21日業經緝獲到案,現已入監執行乙節,另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考。是以,被告既已入監執行,顯非處於在外逃匿狀態,核與沒入保證金需以被告在逃匿中之要件未合,自不得裁定沒入被告繳納之保證金。從而,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1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楊青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13年月日
書記官張明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