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2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2131號債權人 柯炎松 債務人尚均企業有限公司 林安貞 債務人國弦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吳財發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尚均企業有限公司林安貞、國弦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吳財發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債務人究為何人(本件支付命令請求依據之票號AW0000000支票,發票人為「尚均企業有限公司」,背書人為「吳財發」,經執票人向銀行提示而未獲付款,此有退票理由單影本在卷可稽。台端聲請狀所列債務人「尚均企業有限公司林安貞」、「國弦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吳財發」似有誤載,請速具狀更正之)。
二、請於具狀時註明連絡電話,以利案件之進行。中華民國100年3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