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審交重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2號附民原告 范姜偉綸 送達代收人 陳秀鳳 附民被告 柯分 上列被告因刑事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9月11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劉美香
法官呂曾達法官蔡榮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萱穎中華民國109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