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婚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婚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婚字第305號原告 周依芬 被告 林新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收養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九年十二月三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11日
家事庭法官謝伊婷以上正本係就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1日
書記官郭兆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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