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566號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原告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蕭朝慶 等間因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16,8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2月10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0日
書記官林亭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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