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聲字第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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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家聲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聲字第20號聲請人 王舒慧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 卓前華陳毓梅 等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109年度家繼訴字第2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九年度家繼訴字第二號請求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於民國一一○年八月十三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09年度家繼訴字第2號請求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當事人陳毓梅之訴訟代理人。因當事人陳毓梅向法律扶助基金會臺東分會(下稱法扶臺東分會)提出申訴,主張聲請人於該扶助事件110年8月13日下午2時30分言詞辯論程序中代理其成立之調解有得撤銷之原因,現正由法扶臺東分會進行申訴調查程序中。聲請人為協助法扶臺東分會釐清上開調解成立過程,有提出該次法庭錄音光碟之必要,爰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家事事件,除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如准許閱覽、抄錄或攝影,有足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或其他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外,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觀諸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2、3項,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3項等規定即明。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3項、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9年度家繼訴字第2號請求辦理所有權移轉事件之當事人陳毓梅之訴訟代理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業經本院查明無訛,堪認聲請人係屬有權聲請交付錄音光碟之人,其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揆諸首揭規定,其聲請交付本院109年8月13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又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並定有行政罰鍰之規定,是聲請人取得上開法庭錄音光碟,其使用自應注意不得違反上開規定,併予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范乃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3月1日
書記官陳薇如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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