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29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29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2928號債權人安暉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宏 代理人 吳佳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王聲鏘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聲請狀原因事實中關於相對人 黃朝旭 之記載是否有誤。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4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0年4月7日
書記官吳美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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