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28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28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32844號債權人太尹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之毓 原名: 張美 .法定代理人 蔡恩惠 法定代理人 鄭採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煜騰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如用郵政匯票抬頭請寫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8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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