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交附民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李香誼 被告 鄭淑珍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99年交易字第87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 鍾堯航
法官黃佩韻法官郭德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惠玲中華民國100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