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9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977號原告 陳翠琳 上列原告與被告 卜連棣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2,5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2,08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2年6月1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6月17日
書記官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