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8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86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佳慧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執緝字第657號、112年執聲字第7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佳慧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佳慧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洪佳慧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其中附表編號2所示之犯行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刑;附表編號1、3所示之犯行均屬得易科罰金之罪刑。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併同受刑人之請求,而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訛,並綜合考量受刑人之人格、各罪之關係(即數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加重效應及時空之密接程度)及刑罰邊際效應,並參酌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及受刑人於112年6月7日在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意見欄勾選「無意見」乙情(見本院卷第25頁),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1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鍾邦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憶筑中華民國112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