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小字第337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許聰元 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北小字第337號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
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
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經查,本件原告提起小額訴訟請求被告給付居間報酬,被告
住所地為桃園縣蘆竹鄉,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
可稽,原告雖另辯稱兩造居間契約係成立於被告居所地即臺
北市○○路○○○巷8之3號,然據原告起訴狀所載,前開地
點實為原告經營之美髮店,非被告居所地,而本件復無合意
或擬制合意管轄情形,本院自無管轄權,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10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湯千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3月10日
書記官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