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3年度六簡調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調字第156號

聲請人 葉雅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朱黃愛間 返還押租金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0,15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違約金,惟起訴狀僅記載:違約金自民國113年3月23日至清償日止,按☐息☐分之計算,未記載計算違約金之利率,聲請人應補正正確之聲明,並提出請求違約金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應提出兩造間之租賃契約書到院。

四、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

書記官陳佩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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