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3年度朴簡調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朴簡調字第84號

聲請人 黃顯進

即原告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峰霖 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起訴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4,048元(計算式:544.69×7,800×1/12≒354,048),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2,86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書記官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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