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663號
原告抓抓屋商行即 熊翊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方位廣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
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士小字第1782號裁定移送前來,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於民國112年7月27日起訴,應適用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所附帶請求之孳息,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16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戴于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
書記官徐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