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司聲字第6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聲字第677號聲請人 張榮隆 相對人 劉益誠
劉淑貞
劉子嘉
劉子銘
劉千瑀
王亮偉
陳泓介
楊沂叡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間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328號判決准予分割,該判決業已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百分之33,被告劉益誠負擔百分之14、被告劉淑貞擔百分之9,被告劉子嘉、劉子銘各負擔百分之10、被告劉千瑀、王亮偉、陳泓介、楊沂叡各負擔百分之6。
三、本院審查聲請人所提出單據,並依職權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所預納之訴訟費用合計如附表一所示,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則確定如附表二所示金額,並應依上揭規定,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裁定如主文。另相對人如於訴訟中有支出必要費用,得另行具狀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併此說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一)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288,848元由聲請人預納估價費40,000元由聲請人預納複丈費及建物測費4,000元由聲請人預納(附表二)訴訟費用應負擔之金額(新臺幣)編號共有人訴訟費用應負擔比例應給付 莊榮隆 之訴訟費用(共計332,84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1張榮隆33/100(109,840元)2劉益誠14/10046,599元3劉淑貞9/10029,956元4劉子嘉10/10033,285元5劉子銘10/10033,285元6劉千瑀6/10019,971元7王亮偉6/10019,971元8陳泓介6/10019,971元9楊沂叡6/10019,97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