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10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10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102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生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歐陽群 同上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成虱目魚專賣店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相對人台灣成虱目魚專賣店之組織型態係「獨資」抑或「合夥」,並請提出營業登記資料。
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