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29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九九八號
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隆 訴訟代理人 孫天予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仟柒佰肆拾捌萬柒仟捌佰柒拾元,應繳裁判費銀元玖萬壹仟陸佰貳拾柒元,折合新台幣貳拾柒萬肆仟捌佰捌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拾柒萬肆仟捌佰叁拾陸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貳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泱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書記官孫捷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