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29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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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29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重訴字第二九七二號
原告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宣勇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文書之方式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原告係依借據(含借款約定條款)訴請被告清償新台幣二千六百萬元及其利息與違約金,參酌兩造所定之借款約定條款第十三條已約定:「借款人訴訟時,同意以貴行營業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依原告訴狀所載,原告營業所在地係位於「新竹市○○路○○○號」,其所在地管轄之地方法院為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可見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方為兩造合意所定之第一審管轄法院,揆諸首揭規定,本件清償借款之訴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胤瑮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書記官方美雲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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