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9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九七九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興邦
法官傅中樂法官唐于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彥蕖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