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12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易字第1211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冠丞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緝字第728號、109年度偵字第15383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郭冠丞犯幫助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郭冠丞預見將自己之金融機構帳戶資料提供他人使用,將可能遭詐欺集團利用作為人頭帳戶及掩飾或隱匿他人實施詐欺犯罪所得、從事財產犯罪,仍基於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一0九年五月八日前某日,將其名下臺南土城郵局帳號○○○○○○○○○○○○○○號帳戶無償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某詐欺集團成年成員,而容任該成員及其所屬之詐騙集團持以犯罪。嗣取得本件帳號資料之詐騙集團成年成員即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方式詐騙陳絲語、 張秀鳳 ,致其二人均因此陷於錯誤,而分別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本件帳戶內,並經提領一空,陳絲語、張秀鳳察覺受騙,乃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案經陳絲語、張秀鳳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本件係經被告郭冠丞有罪之陳述,而經本院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加以審理,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二規定排除嚴格證據調查;並依同法第三百十條之二之準用第四百五十四條之規定製作略式判決書,先予敘明。
三、證據名稱:
(一)被告自白;告訴人陳絲語、張秀鳳警詢之指訴。
(二)本件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告訴人所提供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附表所示卷附書證、臺南土城郵局回覆簡函。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十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又被告係幫助犯,應依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被告以一交付帳戶行為,致告訴人陳絲語、張秀鳳受騙,為想像競合犯,從一重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斷。另被告前有醉態駕駛之前科,並於民國一0五年七月二十六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另依大法官釋字第七七五號解釋意旨,係認在法院認為個案應量處最低法定刑,又無法適用刑法第五十九條酌量減輕其刑規定之情形下,始應依該解釋意旨裁量不予加重最低本刑,並宣告最低法定刑,被告所犯,並無上開解釋所指例外情事,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加重其刑。並依法先加重後減輕之。爰審酌被告任意將郵局帳號提供予他人使用,不顧可能遭他人用以作為犯罪工具,逃避犯罪之查緝,嚴重破壞社會治安,助長犯罪歪風,並增加追緝犯罪及被害人尋求救濟之困難、其素行、所生損害及其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查本件被告幫助之不法集團成員就上開詐欺取財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固皆為共同正犯,惟因幫助犯係從犯,乃從屬於正犯而成立,刑法上既無「共同幫助」之情,當亦無「幫助共同」之可言,故主文無須為「幫助共同」之諭知(司法院七十年十月二十八日(70)廳刑一字第一一0四號刑事法律問題研究之研究意見、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六七六七號判決意旨參照)。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三百十條之二,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胡晟榮提起公訴,檢察官謝欣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鍾邦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憶筑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號被害人詐騙時間詐騙方式匯款金額(新臺幣)卷附書證一陳絲語109年5月8日某時許以臉書暱稱「 陳葉明 」之男子向陳絲語佯稱可從「盛世國際」網站進行投資獲利云云,並提供虛偽之該投資網站客服LINE聯繫方式予陳絲語,致陳絲語陷於錯誤,而以LINE與假冒之該投資網站客服人員聯繫後,於109年5月8日晚間8時33分許匯款右列金額至本件帳戶中2000元㈠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潭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㈡本件帳戶之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表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案件編號:0000000000)二張秀鳳自109年5月8日某時許起假冒「盛世國際」客服人員向張秀鳳佯稱:因會員帳號異常,需繳納款項以解除帳號異常狀態,方可辦理提現業務云云,致張秀鳳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㈠109年5月11日下午3時15分許、㈡同年月15日下午1時46分許各匯款右列金額至本件帳戶中㈠2萬1000元㈡17萬元㈠迴龍郵局、樹林鎮前街郵局匯款收執聯各1份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三多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㈢本件帳戶之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表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案件編號:0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