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4號聲請人 何明金 相對人 洪孔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於最高限額抵押,法院祇須就抵押權人提出之文件為形式上審查,如認其抵押權已依法登記,並有抵押權登記擔保範圍之債權存在,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至於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債務人或抵押人對抵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如有爭執,應另循訴訟途徑以謀解決(此有最高法院51年台抗字第269號判例、94年度台抗字第631號、94年度台抗字第270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0年9月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所負之債務,設定新臺幣(下同)4,2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01年8月30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100年9月2日向聲請人借用2,
80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0年9月2日起至101年9月
1日止,利息為每萬元以每月275元計付,如未按期攤還本金或未按期付息,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相對人自100年12月2日起即未按期履行,計欠本金2,800萬元,及自100年
1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77萬元之利息、自100年12月2日起另加原放息50%計付之違約金,依約應清償全部積欠債務,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登記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本、借據等件影本為證,堪認聲請人之主張應為可採。嗣經本院於102年1月2日(發文日期)通知相對人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雖陳稱本件借款涉及共同刑事詐欺,實際債權人並非聲請人,其所主張之2,800萬元債權額,其中1,400萬元之債權人為第三人 陳泳菖 ,利息由第三人 陳科助 支付,足證聲請人應非債權人云云,惟拍賣抵押物事件,係屬非訟事件,揆諸首揭規定,本院僅能為形式審查,縱相對人所稱屬實,能否以之對抗聲請人,亦屬實體事項之爭執,應由其另行提起訴訟謀求解決,尚非非訟程序所得審究,是以本院僅得本於形式審查之結果為裁定,而無權審認當事人間之實體事項爭執。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既無不合,即應予以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月17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鍾虎君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北│中山區│金泰││0000-0000│建│4,593.70│273/10000│└─┴───┴────┴───┴───┴──────┴─┴─────────┴────────────┘┌─┬──┬───────┬────────┬──────────────────────┬────┐│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用途│││號││││合計││範圍│├─┼──┼───────┼────────┼──────────┼───────────┼────┤│1│2521│臺北市中山區金│主要用途:│1樓:61.09│陽台:32.71│1/1││││泰段││2樓:45.01│屋頂突出物:38.02│││││0000-0000地號│主要建材:鋼筋混│3樓:47.04│雨遮:2.16││││├───────┤凝土造│4樓:46.29││││││臺北市中山區基│層數:4層│地下層:50.81││││││湖路132號│││││├─┴──┴───────┴────────┴──────────┴───────────┴────┤│共同使用部分:││金泰段2559建號:1,466.5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132/100000││金泰段2560建號:686.3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73/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