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繼字第1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繼字第1216號聲明人 李鳳 相對人即被繼承人 賴榮傑 (亡)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聲明人李鳳為被繼承人賴榮傑之外祖父,因被繼承人已於民國100年6月23日死亡,聲明人自願拋棄繼承,爰依法檢呈被繼承人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權拋棄書、拋棄繼承通知書、聲明人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等文件,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請准予備查等語。
二、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民法第1174條第1項定有明文。準此,非繼承人即無拋棄繼承權可言。次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同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又「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亦為同法第1176條第6項所明定。故如先順序繼承人並未全部拋棄繼承時,次順序之繼承人並無繼承權,即無拋棄繼承可言。
三、經查:聲明人為被繼承人之外祖父,又被繼承人於100年6月23日死亡時,除配偶 李培榕 外,尚有第一順序繼承人即其子女 賴雅祺 ,及第二順序繼承人即其父 賴煒宸 、其母 汪秋美 等節,有聲明人提供之除戶謄本、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等件在卷可按。而聲明人固於本件中與被繼承人之女、母及配偶同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惟查被繼承人之第二順序繼承人即其父賴煒宸,並無向本院為聲明拋棄繼承之表示,此有本院家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憑,是本件被繼承人之先順序繼承人並未全部拋棄繼承,聲明人既為第四順序之繼承人,依上開說明,尚無繼承權,自亦無拋棄繼承可言,從而,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至於被繼承人之先順位繼承人賴雅祺、李培榕、汪秋美聲明拋棄繼承部分,經本院另以函文准予備查在案,併予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蔡育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