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69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6903號債權人大眾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敏玉 債務人 王建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零陸佰伍拾陸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於民國94年4月16日向債權人申辦0000000000門號PHS行動電話服務,債務人自民國94年5月起即未依約繳款,共積欠債權人電信費共計新臺幣20,656元,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迄今仍未支付,顯見其無清償誠意。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0日
書記官黃月雲◎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