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128號上訴人 陳福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簡淑華 、 陳尚佑 、 呂彥陞 、 劉秦甫 、劉宇皓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2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5萬元(計算式:50萬元+65萬元+140萬元+260萬元=515萬元),應徵裁判費7萬7,9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3日
書記官許巧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