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31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312號原告 陳之順 被告 蕭文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前於民國105年11月10日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陸佰叁拾玖萬玖仟捌佰捌拾捌元(計算式:美金20萬1,400元×原告於105年11月10日起訴時臺灣銀行現金匯率賣出收盤價31.777=639萬9,888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陸萬 肆仟叁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陸萬叁仟捌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佳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3日
書記官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