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簡字第30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簡字第3060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淨斐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209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莊淨斐犯竊盜罪,共貳罪,各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倒數第3行「綜合法束組1個」應更正為「綜合髮束組1個」,倒數第2行「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離去」應更正「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離去」;證據部分補充「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和解書」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莊淨斐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共2罪。被告先後2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恣意竊取他人之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惟手段尚稱平和;並審酌被告竊得附件犯罪事實欄一、㈠㈡所示之物品,惟業俱已將竊得物品返還告訴人,並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損失,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和解書附卷可參(本院卷第29頁);兼考量被告前無因犯罪經法院論罪科刑之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及其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暨被告自述大學畢業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為勉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審酌被告前揭犯行之手法相似,罪質亦屬相同,且犯罪時間相近等整體犯罪之非難評價,並考量刑罰手段之相當性,及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綜合上開各情判斷,就其所處之刑,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業如前述,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犯後積極彌補所致損害,堪認其深具悔意,告訴人亦表示願給被告自新機會等情,有和解書在卷可按,信經此偵審教訓,應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諭知緩刑2年,以勵自新。
五、至被告竊得之如附件犯罪事實欄一、㈠㈡所示之DHC女性純橄欖護唇膏1個、Za美白防曬霜亮透白1個; 萊雅金 緻護髮精油玫瑰精華1瓶、韓國Frudia鮮果水潤防曬霜1個、綜合髮束組1個,均為其行竊之犯罪所得,惟俱已發還予告訴人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考,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均不予宣告沒收。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内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謝欣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4年1月13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陳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14年1月13日
書記官周素秋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20934號被告莊淨斐(年籍詳卷)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莊淨斐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於:㈠民國113年9月12日9時9分許,在 陳淑婷 任職店長、址設高雄市○○區○○路000號之統一超商旗鳳門市內,徒手竊取店長陳淑婷所管領之DHC女性純橄欖護唇膏1個(約值新臺幣「下同」350元,已發還)、Za美白防曬霜亮透白1個(約值280元,已發還),得手後未結帳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離去;㈡113年9月14日20時8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鳳雄門市,徒手竊取店長陳淑婷所管領之萊雅金緻護髮精油玫瑰精華1瓶(約值290元,已發還)、韓國Frudia鮮果水潤防曬霜1個(約值399元,已發還)及綜合法束組1個(約值59元,已發還),得手後未經結帳即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離去。嗣陳淑婷發現遭竊報警處理,因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陳淑婷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⑴被告莊淨斐於警詢時之自白。
⑵告訴人陳淑婷於警詢時之指訴。
⑶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
⑷庫存調整記錄差異表3紙。
⑸統一超商旗鳳門市監視器影像擷圖13張、統一超商鳳雄門市監視器影像擷圖15張、扣案物照片3張。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又被告上開2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請予以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
檢察官謝欣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