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8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843號原告丙○○
乙○○戊○○甲○○原告與被告丁○○等間租佃爭議事件,經台中市政府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6條規定移送本院審理。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第2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二、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三、提出原租約及續訂租約之相關資料。
四、提出所承租土地之登記簿謄本等相關資料。中華民國98年12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2月16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