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再字第1號再審原告 陳思尹 再審被告 陳纘宗 上列當事人間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07年7月17日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35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641,789元,應徵再審裁判費86,63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6日
民事庭法官許婉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6日
書記官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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