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3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3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321號原告 劉彥宗 (住居所詳卷)被告 張育晨 被告 林皓宇 被告 林順德
謝元興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65號恐嚇取財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鈴淑
法官蕭筠蓉法官陳政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
書記官陳佳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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